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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庭坚:“书画以韵为主”
2024-10-297

黄庭坚(1045年-1105年),字鲁直,自号山谷道人,晚号涪翁,又称黄豫章,以谪仙自称,世称金华仙伯。洪州分宁(今江西修水)人。其父黄庶是专学杜甫的诗人。“江西诗派”的开山之祖,中国北宋诗人、词人、书法家。

宋代书法家黄庭坚曾经这样论述:“书画以韵为主”“书者能以韵观之,当得仿佛。”人们在欣赏一幅书法作品的时候,就如同评价女子一样,不一定会赞其美艳,但容易赞其有“韵味”。

有“韵味”、“韵致”,这是一个很高的审美标准。但究竟什么是“韵”,很难下定义。因为“韵”本身似乎就是只能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。五代的荆浩在《笔法记》里云:“韵者隐迹之形,备遗不俗”,就是说“韵”的表现很隐晦,隐隐约约而不露痕迹,是暗示的而非和盘托出的。

中国的书、画、诗歌等艺术的追求目标,发展到唐代以后,逐渐从理论的探讨,到自觉的韵味的追求,使艺术产生了一次大的飞跃。就书法而言,早在晋代就有“尚韵”之说,六朝谢赫的《古画品录》,他提出品评人物画六条标准,称为“六法”,首先标出“一气韵生动是也。”将气韵视为六法之首。五代荆浩的《笔法论》中,又将“六法”分析整理成“六要”,在气韵中单独突出了“韵”,把书画艺术讲求“韵味”、“余味”和“象外”等审美追求突出了出来。

书法艺术的这一追求与诗歌艺术的追求紧密相连。唐司空图着重从韵味谈诗,认为好的诗必须有“韵外之致”、“味外之旨”。要“超以象外,得其环中”,“不著一字,尽得风流”。此是说韵味必得从迹象以外的虚空处去求得,从不著一字处去领会韵外之致。宋严羽以禅喻诗,提出作诗当如“羚羊挂角,无迹可求,故其妙处莹彻玲珑……如空中之音、相中之色、水中之月、镜中之相,言有尽而意无穷”。这是说只有“空”和“虚灵”才能产生神韵。同时代的范温在他的《替溪诗眼》中,对“韵”作了探索性的解释:“有余意之谓韵”,“不足而有韵”,“行于平夷,不自矜炫而韵自胜”。

“韵”就是“有余意”。“不足”,“平夷”才能“韵自胜”。明代王世贞提倡神韵说,同样强调“镜中之相、水中之月……无迹可求,”“色相俱空”,强调“空”字,强调“清运”,是以唯“空灵”、“清远”乃有神韵。

“弃俗”、“重韵”是黄山谷书法美学思想的绝对核心,虽然他没有系统全面的论述,这些观点也只是零星的散见于他的诗文中,但是他将这些美学思维论述得明确而深刻,还付诸于实际的书法创作中,令自己的书作日趋成熟老辣。 

对于各种“俗”,黄庭坚深恶痛绝,他说:“余尝为少年言,士大夫处世可以百为,唯不可俗,俗便不可医也。”这话表明:“绝俗”不仅是文章书画的事,处世为人也要“绝俗”,先做“不俗之人”。才可做不俗之作。要做到不俗,不作俗书,就应“学书要胸中有道义(这种关于伦理道德的要求,习书者自己体会自己就行),又广之以圣哲之学,书乃可贵(强调了知识全面的重要性,博览群书,才能绝俗)。对心胸要求很高(没有心胸。过于计较,会失去真性情,多做伪装,实为逆世之道,又怎么能绝俗?)。因此,可以说,黄庭坚的“绝俗”观具有很高的美学价值和伦理价值。确立“绝俗”,则可上求胸次充盈,下求“韵外有致”、“法外得理”。 

书法上讲求“绝俗”,具体要达到什么境界呢?黄庭坚认为:书法美的最高境界即“韵胜”而“无法”(这个无法并不是不遵循法度,而是创作的时候忘却法度的约束,做到真正的释放抒发,这样,才能更好的表现笔势,至于基本结构的法度,早已经在昔日的功力中融入了)。要到这个境界,首先须涵养心胸。其次,要想办法把人的“神韵精神气质”体现到书法上,使书作韵味深长。再次,要精通“法外之理”,让合“理”之法紧密地配合“韵”的表现,如此,通过达到“韵胜”而“无法”的境界,来达到“绝俗”的目的。“绝俗”的实现途径就是“心胸--神韵--法外之理(就是法度规则之外的合理技术表现,并不是漫无目的的乱画乱写)”。

黄庭坚也重“意”。我们看他的书作,明显感到“意”气风发,痛快不羁。“尚韵”和“尚意”(因为有了得当的节奏感,才会产生笔意)从本质上看,也不相违背。耐人寻味的“韵致”往往“意”味深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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